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91民初1321号
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08元,减半收取计1054元,由原告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