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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奥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星光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14276号之一 原告:成都奥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沿巷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星光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龙岗天安数码创新园一号厂房A座13楼A13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北京京博京顿国际应急电源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后寨府村委会西30米。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江苏爱克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东创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深海路17号瀚天科技城A区7号楼三楼三**及四楼三**。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东莞市天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街道流涌尾社区第一工业区创富工业园A栋三楼1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四川华鹏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路二段445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四川创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清马路1189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开发区颗秀路2600号6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奥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今星光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京博京顿国际应急电源厂、江苏爱克赛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创电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天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华鹏电源有限公司、四川创宏电气有限公司、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奥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成都奥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奥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今星光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京博京顿国际应急电源厂、江苏爱克赛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创电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天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华鹏电源有限公司、四川创宏电气有限公司、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按原告成都奥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472元,减半收取5236元,由原告成都奥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安 宁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