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604民初17643号
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诉被告欧菲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毛月红
书记员 严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