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菲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宏文致远商贸有限公司、青岛世纪天天办公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2861号
原告:青岛宏文致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166号2号楼1单元1503。
法定代表人:郭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晟辰,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世纪天天办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大港一路17号1-2层网点。
法定代表人:纪新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欧菲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西段106号1幢。
法定代表人:王立金,董事长。
原告青岛宏文致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世纪天天办公科技有限公司、欧菲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青岛宏文致远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宏文致远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宏文致远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5元(已减半),由原告青岛宏文致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招 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孟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