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菲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乿州亮标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11682号之一
原告:广州亮标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园街瑞华路1号3栋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J。
法定代表人:李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珊,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梓杨,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卉竹路2号6幢13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6。
法定代表人:王立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昱,该司职员。
原告广州亮标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亮标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70元,减半收取4835元,由原告广州亮标通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童宙轲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