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34714号
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西段106号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彤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