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1民终63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公安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红星街9号。
法定代表人:刘亚洲,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女,197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该局法制支队复议复核大队长,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声龙,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该局法制支队复议复核大队民警,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明锐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南京路宏信广场2栋1单元跃1号。
法定代表人: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宏,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市公安局(以下简称是市公安局)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明锐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2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2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哈尔滨市公安局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42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梁红玉
审 判 员 王晓东
审 判 员 宋彦辉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申艳楠
书 记 员 周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