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108民初652号
原告哈尔滨明锐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南京路宏信广场。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市平房区教育和卫生计划生育局,地址哈尔滨市平房区龙滨路。
负责人杜焕玉,该局局长。
被告黑龙江中海招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泰山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鸲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明锐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平房区教育和卫生计划生育局、黑龙江中海招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明锐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律期限内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文杰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孙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