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明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明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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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717民初2482号
原告:***,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市伊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梅,系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明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洪志,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铁力市。
第三人:张庆行,男,住伊春市伊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哈尔滨明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庆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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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柏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