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明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哈尔滨明锐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717民初1319号
原告:**,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伊春市伊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系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
被告:哈尔滨明锐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南京路宏信广场2栋1单元跃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1585149002H。
法定代表人:郭洪志,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波,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哈尔滨明锐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琪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付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