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中构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92民初1926号之一 原告:湖北中构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东路以南,南环铁路以北,森林公园以东,长山学校以西恒大华府28幢1层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九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九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中构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中构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构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构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中构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