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92民初1926号之一
原告:湖北中构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东路以南,南环铁路以北,森林公园以东,长山学校以西恒大华府28幢1层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九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九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中构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中构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构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构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中构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