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2财保166号
申请人铜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建筑物资设备租赁部,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恩纬西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旁荒地**厂房。
经营者马永龙,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明佳园****5-3。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敏,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系铜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建筑物资设备租赁部法务人员,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省壹零叁工程勘察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共青路**
法定代表人田仁东。
被申请人龙昭腾,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侗族,1988年6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
申请人铜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建筑物资设备租赁部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省壹零叁工程勘察施工有限责任公司、龙昭腾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730000元予以保全,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单号:12107083901254400334)及《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铜仁高新技术产业开高发***建筑物资设备租赁部申请对被申请人贵州省壹零叁工程勘察施工有限责任公司、龙昭腾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730000元予以保全,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单号:12107083901254400334)及《保函》作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壹零叁工程勘察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铜仁延新路支行开设账户24×××52内存款73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潘庆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帅清清
书记员田湘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