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623执1748号
申请执行人:石阡县方贵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石阡县汤山街道金庄村石龙门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3MA6HE33907。
法定代表人:杨方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财,贵州省认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石阡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贵州省石阡县汤山镇鲜花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224MB1505676R。
法定代表人:张传松,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贵州省地质矿产局103队工程勘察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共青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07096974580。
法定代表人:田仁东,该公司经理。
石阡县方贵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石阡县自然资源局、贵州省地质矿产局103队工程勘察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990,29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到位1,156,986.88元,其中:本金990,290元,案件受理费18,229元,利息136,164.88元,律师费人民币0元,放弃金额0元,执行费12,303元。贵州省地质矿产局103队工程勘察公司已于2021年11月2日自动履行完毕全部案款。至此,石阡县方贵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石阡县自然资源局、贵州省地质矿产局103队工程勘察公司的(2021)黔0623执1748号案件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