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5民初390号
原告:天津市河北区品艺缘建材销售中心,经营场所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街王串场革新道18号增37号。
经营者:牛秀玲,女,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街王串场革新道18号增3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伟超,男,该处员工。
被告:京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总公司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935。
法定代表人:饶国庆。
原告天津市河北区品艺缘建材销售中心与被告京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河北区品艺缘建材销售中心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天津市河北区品艺缘建材销售中心表示被告京巢建设有限公司已交齐货款,故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河北区品艺缘建材销售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河北区品艺缘建材销售中心承担。
审判员 毕 硕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霁菲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