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津0113执71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集贤里街紫罗园40-3-501。
法定代表人:吴艳秋,总经理。
被执行人:京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总公司兴盛南路**开发区办公楼**-1935。
法定代表人:饶国庆,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京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92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37363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