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华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苏锦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11346号
申请人:江苏锦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阴市华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61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锦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阴市华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锦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起诉之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江阴市华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3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锦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阴市华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3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