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锦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涵嘉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281执恢5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锦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2842047-3,住所地江阴市南闸锡澄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阴市涵嘉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815749-3,住,住所地江阴市文化西路**6002/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任建国,男,汉族,1962年12月5日生,住江阴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锦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南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涵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涵嘉公司)、任建国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澄商初字第007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江阴市涵嘉置业有限公司应归还江苏锦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2月7日为555万元,自2015年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江阴市涵嘉置业有限公司应赔偿江苏锦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50万元。任建国对江阴市涵嘉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49300元由江阴市涵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均由另案处置过程中,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另案处置中,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