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锦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华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11346号之三
原告:江苏锦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南闸街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玲。
被告:江阴市华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江阴市临港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61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锦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华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江苏锦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江苏锦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锦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30元(江苏锦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锦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