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民初344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一五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1100000MK00414890,住所地江阴市中山北路269号。
负责人胡平,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祝梅红、郑茹文,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锦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28420473F,住所地江阴市南闸街道锡澄路711号。
法定代表人吴泉兴,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一五医院与被告江苏锦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一五医院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一五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一五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一五医院已预交),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一五医院负担。
审判员 储振宇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