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锦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6044号
申请人:***,男,1974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申请人:江苏锦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28420473F,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南闸街道锡澄路711号。
被申请人:石寿品,男,196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锦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寿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锦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寿品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锦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寿品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包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唐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