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江苏锦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247号之一
原告: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200006907996057,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东方广场**楼**。
负责人:缪申周,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坚,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赢,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锦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28420473F,住所,住所地江阴市南闸街道锡澄路**div>
法定代表人:吴泉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玉,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铭韬,北京市盈科(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江苏锦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已预交),由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 判 长  吴玉凤
人民陪审员  顾 婷
人民陪审员  吴彩琴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包煜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