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322某某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江苏锦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民初9322号
原告:***,女,1955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冰,江苏杨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住所地江阴市。
主要负责人:陈晨,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若岚,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然,该行员工。
被告:江苏锦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吴泉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彪,江阴市要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江苏锦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370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 判 长  戈 栋
人民陪审员  梅立维
人民陪审员  舒微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