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森苗园艺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万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森苗园艺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3806号
原告:上海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富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宇晖,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辉,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森苗园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姚胜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滨。
原告上海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森苗园艺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上海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经本院再次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仍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菲菲
审 判 员  贺宇红
人民陪审员  施玉兰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周志鹏
书 记 员  周志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