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3514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雷,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雯,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江氏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八字桥路1919号2幢4层。
法定代表人:江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军,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江氏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诉讼不能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苏 姝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胡英豪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