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路鹏达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某某达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6660号
原告:北京**达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院26号楼一层118室。
法定代表人:徐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萌,北京华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市政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北礼士路北营房北街9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丽,女,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达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市政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达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达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达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北京**达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邹 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庄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