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路鹏达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共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达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5807号 原告:河北共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河街镇***(307国道南侧四方建设租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达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院26号楼一层118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共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达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河北共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共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