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路鹏达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共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达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5807号 原告:河北共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河街镇***(307国道南侧四方建设租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达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院26号楼一层118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共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达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河北共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共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