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路鹏达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达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汉唐中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315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达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院26号楼一层11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汉唐中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6号楼A**1601室。 法定代表人:***。 北京**达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北京汉唐中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195944.62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22)京0114民初131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北京汉唐中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95944.6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该裁定书已执行完毕。北京**达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北京汉唐中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达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汉唐中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2195944.62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方 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