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路鹏达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博隆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北京**达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民初366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博隆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兴)旧宫镇久敬庄路世界之花假日广场C1座13层130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达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院26号楼一层118室。 法定代表人:**。 北京博隆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北京**达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博隆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于2023年4月6日作出(2023)京0114民初36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北京**达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358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金额的其他财产。 2023年5月11日,北京博隆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对北京**达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3585元的冻结或同等金额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博隆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其申请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达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3585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