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民初856号
申请人:湖南天联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永安镇丰裕村清源组8号。
法定代表人:杨杏林,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北繁花似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长咀社区327号。
法定代表人:闵宏。
被申请人:湖北建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姜家里。
法定代表人:童江**。
申请人湖南天联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繁花似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天联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繁花似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8000元或查封、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湖南天联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出具《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天联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北繁花似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8000元或查封、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尹曈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汤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