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繁花似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民初85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天联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永安镇丰裕村清源组**。
法定代表人:杨杏林,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北繁花似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长咀社区**。
法定代表人:闵宏。
被申请人:湖北建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姜家里/div>
法定代表人:童江**。
申请人湖南天联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繁花似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天联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湘0181民初856号民事裁定书和(2021)湘0181执保36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对湖北繁花似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8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湖南天联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天联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北繁花似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尹曈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汤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