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9853号之一
原告:洛阳市洛龙区永盛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郑村南茹刘线与新区路交叉口西20米租赁市场****。
经营者:赵学民,男,汉族,1963年2月22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啸晨,河南品缔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爱华,河南品缔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姜家里。
法定代表人:童江**。
被告:祝凯,男,汉族,1974年7月21日生,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男,汉族,1974年1月4日生,住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洛阳市洛龙区永盛建材租赁站诉被告湖北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祝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市洛龙区永盛建材租赁站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洛龙区永盛建材租赁站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洛龙区永盛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洛阳市洛龙区永盛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党 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魏诗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