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9853号
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永盛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郑村南茹刘线与新区路交叉口西20米租赁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00MA418B0J4R。
经营者:赵学民。
被申请人:湖北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北建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姜家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713810XL。
法定代表人:童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祝凯,男,汉族,1974年7月21日生,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1月4日生,住武汉市江夏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永盛建材租赁站诉被申请人湖北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祝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永盛建材租赁站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祝凯、***银行存款15623.1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祝凯、***银行存款15623.1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76元,由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永盛建材租赁站垫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党 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诗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