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5民初7564号
申请人:湖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湖北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湖北******有限公司与湖北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湖北******有限公司以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994299041320210000184,保险金额46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2820元,由湖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