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91财保16号
申请人:湖北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姜家里。
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光武大道绿都雅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北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36,015.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金融存款836,015.9元。若金融存款不足,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700.08元,由申请人湖北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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