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092民初2100号
原告:威海德才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493282308Y,住所地威海市高区西河区106号-7室。
法定代表人:孙东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芳明,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66204959B),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泽府花园25A号。
法定代表人:刘鹏程,经理。
原告威海德才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才公司)与被告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才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芳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宝华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宝华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232582.97元;2、宝华公司支付违约金15655.07元,诉讼中将违约金变更为:以232582.97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3、请求宝华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8日,宝华公司与德才公司先后签订《宝华天泽府项目一期室外污水、雨水配套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1),《宝华天泽府项目一期室外绿化供水、路灯管线等安装工程施工协议》(以下简称合同2),合同1约定德才公司承包天泽府项目一期室外污水、雨水配套安装工程,根据宝华公司发给德才公司的施工图纸,按一次性总报价为依据结算。工程竣工经综合验收合格后,双方共同签认《工程结算书》,审定工程总造价为2337037.5元;宝华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220185.62元,尚欠工程款116851.88元。合同2约定德才公司承包宝华天泽府项目一期室外绿化供水、路灯管线等配套安装工程,工程竣工经综合验收合格后,双方共同签认《工程结算书》,审定工程总造价为442924.09元;宝华公司已支付工程款327193元,尚欠工程款115731.09元未付。上述合计宝华公司共欠工程款232582.97元,故起诉。
宝华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8日,宝华公司与德才公司签订《宝华天泽府项目一期室外污水、雨水配套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总价款240万元,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后10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余款5%作为保修费,保修期贰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到期扣除应扣款项后一次付清(不计利息);甲方无正当理由延迟支付工程款,延迟15天内不支付违约金,如延迟超过15天,从第16天起,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的万分之二向支付违约金。2019年1月3日德才公司与宝华公司签署工程结算书,审定工程总造价2337037.5元。截止诉讼时,德才公司已向宝华公司开具发票2337037.5元,宝华公司已付款2220185.62元,尚欠工程款116851.88元。
2015年5月10日,宝华公司与德才公司签订《宝华天泽府项目一期室外绿化供水、路灯管线等安装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后10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余款5%作为保修费,保修期贰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到期扣除应扣款项后一次付清(不计利息);甲方无正当理由延迟支付工程款,延迟15天内不支付违约金,如延迟超过15天,从第16天起,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的万分之二向支付违约金。2020年3月12日德才公司与宝华公司签署工程结算书,审定工程总造价442924.09元,其中甲供材、设备165267.41元,扣除甲供材后工程造价为277656.68元。截止诉讼时,德才公司已向宝华公司开具发票161925.59元,宝华公司已付款161925.59元,尚欠工程款115731.09元。
上述两项工程,宝华公司共欠德才公司工程款232582.97元(116851.88元+115731.09元)。
另查,根据威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记载,天泽府一期项目竣工日期为2017年11月30日,竣工备案时间为2017年12月22日。
上述事实有德才公司提供的合同、结算报告、发票、竣工验收备案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宝华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信守履行。德才公司承揽宝华公司承建的天泽府一期相关工程,双方进行了工程结算,对工程价款共同确认,德才公司已按约定完成施工,宝华公司理应按约支付工程款。案涉工程所在的天泽府一期项目竣工日期为2017年11月30日,截止诉讼时,全部款项均已到支付日期,德才公司主张自2020年3月28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宝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威海德才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32582.97元及违约金(以232582.97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每日0.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2元,由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凤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谷羽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