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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12民初7943号
原告:宁波高新区腾林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309016852J)。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枫香路386号301-345室。
法定代表人:王怀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继苍,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254073226J)。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菁华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赵红。
第三人:张秀,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象山县。
原告宁波高新区腾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宁波高新区腾林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以“原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高新区腾林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高新区腾林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秀的起诉。
审判员朱林
二○二二年七月六日
代书记员任俊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