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浙0212民初4611号
原告
宁波市鄞州东***设备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39457332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横溪村。
代表人:**,该厂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
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254073226J)。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聚贤街道菁华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2022年4月26日
撤诉时间
2022年6月2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东***设备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东***设备厂负担。
审判组织
审 判 员 缪 建 飞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