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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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291民初23号
原告:杭州**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2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9980048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萧山区之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萧山区之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菁华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25407322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铝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公司)为与被告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港现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2年1月13日,本院裁定对被告甬港现代公司名下的930000元财产予以保全。2022年1月21日,本院依申请裁定变更保全标的。2022年2月23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杭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甬港现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2022年3月28日,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公司以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为由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30179.68元;2.被告承担自2021年4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3.85%计算,暂算至2021年12月16日止的利息损失为23874.6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甬港现代公司答辩称:1.原告诉请的本金不认可,被告认为重量应该按照过磅实际计算,但送来的时候没有过磅,应按理论重量计算;2.违约金,原告只开具发票七百万多,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违约,合同约定,原告未开具相应发票前被告有权不支付货款;3.合同有关于利息计算的约定,原告诉请高于合同约定;4.原告交付货物存在逾期情形,故请求原告驳回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
杭州**公司(乙方)与甬港现代公司(甲方)签订《材料采购合同》一份,约定:1.甲方购买由“天津**铝材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牌”铝合金型材,产品名称为幕墙铝合金型材,其中,素材单价为铝锭价+5000,粉末喷涂单价为铝锭价+6500,粉末喷涂穿条(国产)单价为铝锭价+7900,粉末喷涂注胶单价为铝锭价+8000,氟碳喷涂(二涂)素色单价为铝锭价+73元/㎡(暂定数量分别为80吨、2000㎡,暂定金额分别为1024000元、146000元),合计暂定金额为6932500元。2.合同总价或单价中已经含税和各种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已经含税)。以上价格均为含税、制作费、包装费、运输费、运输中的损耗费用、装卸费用及辅料费用、常规粉末、常规漆、常规断面、常规合金、6063-T5状态的定价,如需6063-T6状态则每吨需加价五百元,纸包装(每吨含±50kg纸包装)的价格。3.以上单价为暂定价,具体供货价格的确定方式为:产品价格(含税价)=铝锭价+加工费,铝锭价按下单当日上海有色金属网(www.smm.cn)长江现货铝锭均价计算,遇周六、周日按周五价格计算,节假日按之前最近的工作日价格计算。4.乙方在收到甲方模具款之后实施开模工程模具,开模时间为10天,乙方开模完成后甲方开始下单,乙方交货时间为20天。5.铝合金型材(产品)运到工地后,甲方在当天当面组织验收,验收过后出现的表面质量缺陷与乙方无关,乙方提供供货清单。甲方指定***(甲方授权人员)清点数量,检查表面材质,开具材料收货凭证对货物数量签字确认。6.经甲方签字或**确认的送(收)货单或材料收货凭证仅作为双方结算的凭证,不构成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和变更。7.数量异议的处理:数量按当天乙方提供的供货清单进行清点,双方对数量有异议时,可暂不卸货,以便双方明确数量。8.双方以80吨为一次付款节点,甲方应支付80吨的30%作为定金(双方约定定金金额为:伍拾万元整),乙方供货达到80吨,双方数量、质量核对无误且完成对账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到货量(款)的95%(应扣除定金)。剩余5%在本工程全部铝型材供货结束后三个月内付清。(说明:下单量与付款无关,甲方可以随意控制每批材料的下单量)。退模费用按甲方新开模具的实际吨位计算,每完成一吨退模具费肆佰元。退模费在最后一批货款中予以扣除。9.付款顺序:先模具费、再定金、再货款、再利息或违约金、再其他费用。10.甲方指定***为书面文件签收人,甲方对***的授权仅限于签收本合同项下的书面文件;乙方指定***为书面文件签收人。甲乙双方对对方的书面文件应当当面签收,不得拒收。11.在甲方每次支付款项前,由乙方(开票主体名称须与乙方一致)向甲方开具已发货(完成工程量)金额一致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货款并顺延付款时间,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货款(工程量)结算后三天内乙方开齐结算金额100%的发票。12.甲方逾期支付货款,根据迟延支付货款额按每日万分之壹支付乙方违约金(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价款的1%)。甲方承担违约金责任后,不再承担迟延支付货款的利息责任。
2020年9月7日至2021年1月16日,杭州**公司向甬港现代公司供货情况如下:1.2020年9月7日供应立柱粉末喷涂穿条(T6)19910千克、套芯素材365千克,《送货清单》载明铝锭定价日为2020年8月19日;2.2020年9月11日供应立柱粉末喷涂穿条(T6)13407千克、套芯素材2283千克;3.2020年9月16日供应立柱粉末喷涂穿条(T6)20760千克;4.2020年9月18日供应立柱粉末喷涂穿条(T6)21660千克;5.2020年9月23日供应立柱粉末喷涂穿条(T6)13600千克,《送货清单》载明铝锭定价日为2020年9月18日;6.2020年9月29日供应立柱粉末喷涂穿条(T6)18200千克;7.2020年10月17日供应立柱粉末喷涂穿条21420千克;8.2020年10月18日供应立柱粉末喷涂穿条(T6)17980千克、基材素材140千克;9.2020年10月20日供应立柱粉末喷涂(T6)21940千克;10.2020年11月4日供应幕墙粉末喷涂(T5)18620千克,《送货清单》载明铝锭定价日为2020年10月19日;11.2020年11月13日供应立柱粉末喷涂穿条(T6)51543千克、横梁粉末喷涂穿条(T6)7797千克;12.2020年11月19日供应横梁粉末喷涂穿条(T6)2607千克、玻璃托素材(T5)3253千克;13.2020年12月5日供应立柱粉末喷涂穿条(T6)9671千克、横梁粉末喷涂穿条8689千克、基材素材(T5)8689千克;14.2020年12月19日供应基材素材(T5)5011千克、幕墙粉末喷涂(T5)9765.6千克、幕墙氟碳喷涂(代号JP-DMQ7008D)(T5)4503.4千克,《送货清单》载明铝锭定价日为2020年12月2日;15.2020年12月22日供应基材素材(T5)459千克、幕墙粉末喷涂穿条(T6)3226.8千克、幕墙粉末喷涂(T5)2690.6千克、1.2幕墙氟碳喷涂(代号JP-DMQ7008D)(T5)6990.70千克、2.0幕墙氟碳喷涂(代号JP-DMQ7008F)(T5)1952.90千克;16.2021年1月16日供应基材素材(T5)39千克、幕墙扇开启扇贴粉末喷涂高温膜(T5)13929.1千克、金属粉幕墙粉末喷涂(T5)14651.9千克、1.2盖板氟碳喷涂(代号JP-DMQ7008E)(T5)225千克。上述《送货清单》均由***签字确认,并备注“数量无误,单价、金额按合同执行”字样。2021年5月11日,***在2021年1月16日的《送货清单》上备注“开模数量295198千克”,并签字确认。
2020年10月16日至2021年5月8日,甬港现代公司合计付款7080000元,具体情况如下:(1)2020年8月18日支付500000元;(2)2020年9月18日支付500000元;(3)2020年10月16日支付2000000元;(4)2020年11月12日支付1000000元;(5)2020年12月4日支付2080000元;(6)2021年5月8日支付1000000元。2020年10月10日至2021年2月1日期间,甬港现代公司向杭州**公司交付金额为708万元的发票。
另查明:1.上海有色金属网(www.smm.cn)长江现货铝锭均价如下:2020年8月19日平均价为14640元/吨、2020年9月18日平均价为14780元/吨、2020年10月19日平均价为15050元/吨、2020年12月2日平均价为17080元/吨;2.图纸显示,代号JP-DMQ7008D的氟碳喷涂盖板外**为286.40mm、装饰**为137.71mm、线密度为0.479kg/m,代号JP-DMQ7008E的氟碳喷涂盖板外**为203.21mm、装饰**为90.11mm、线密度为0.343kg/m,代号JP-DMQ7008F的氟碳喷涂盖板外**为613.68mm、装饰**为265.09mm、线密度为1.56kg/m。
以上事实,由原告杭州**公司提供的材料采购合同、铝型材对账单、送货清单、公函及物流信息、铝锭价的定价依据、发票、收条、付款凭证,被告甬港现代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采购订单、图纸确认书、集合图、上海有色金属网页打印等证据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以证明。
本院认为,双方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情况等事实无争议,主要争议在于欠款金额及违约金支付问题。双方对产品价格计算方式明确约定为“产品价格(含税价)=铝锭价+加工费,铝锭价按下单当日上海有色金属网(www.smm.cn)长江现货铝锭均价计算,遇周六、周日按周五价格计算,节假日按之前最近的工作日价格计算”,因此欠款金额应结合铝锭价、加工费、重量等因素计算。关于铝锭价,杭州**公司提供的是百度查询页面,甬港现代公司提供的是上海有色金属网页面,后者系直接来源,且符合合同约定,故以甬港现代公司提供的信息作为认定本案铝锭均价的依据。关于铝锭定价日,涉及如何理解下单当日,合同约定“双方以80吨为一次付款节点,甲方应支付80吨的30%作为定金(双方约定定金金额为:伍拾万元整),乙方供货达到80吨,双方数量、质量核对无误且完成对账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到货量(款)的95%(应扣除定金)”,故确信杭州**公司在付完定金再下单采购铝锭符合约定及交易习惯,甬港现代公司以其向杭州**公司下单日为基准主张铝锭价日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结合送货清单记载的下单日期、付款日期及杭州**公司陈述意见,故认定本案铝锭定价应以2020年8月19日、2020年9月18日、2020年10月19日、2020年12月2日的长江现货铝锭均价计算。关于重量,甬港现代公司已在送货清单对数量确认无误,其仅对单价单独标示按照合同执行,足以认定其对重量无异议,故采信杭州**公司关于重量的陈述意见。关于加工费,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对2020年11月14日的幕墙粉末喷涂(T5)、2021年1月16日的幕墙开启扇贴粉末喷涂高温膜(T5)的高温膜费用以及幕墙金属粉粉末喷涂(T5)的金属粉费用,甬港现代公司并不认可需要另行支付,主张已包含在合同内,杭州**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双方就另行收费达成合意,故不予支持。关于加工费中涉及氟碳喷涂部分,合同明确约定氟碳喷涂的价格由“铝锭价+73元/平方米”构成,杭州**公司主张另行收取基材加工费5000元/吨,不符合合同约定,且送货清单明确标明氟碳喷涂均为T5,杭州**公司主张加T6的500元/吨价格,不予支持。合同虽约定按照73元/平方米计算加工费,但是双方均未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双方就氟碳喷涂部分的面积达成了合意,杭州**公司与甬港现代公司均按照图纸换算相关价格,结合合同约定、图纸,氟碳喷涂盖板加工费(P)可以换算成[**(mm)÷1000]÷[线密度(kg/m)÷1000]×73元/㎡,即氟碳喷涂盖板加工费(P)=73×**÷线密度(单位:元/吨),经比对双方的计价规则,其主要差异在于对**的计算规则,杭州**公司按照外**的60%计算,而甬港现代公司直接按照装饰**计算。本院认为,装饰**未能考虑模具中凸出部分,不能反映氟碳盖板的真实**,而外**的60%也并无明确依据,且明显超出真实**,结合图纸及公平原则,酌情认定本案氟碳喷涂盖板**=外**×55%为宜。因此,氟碳喷涂(代号JP-DMQ7008D)(T5)加工费约为24006元/吨(73*286.40*55%/0.479),氟碳喷涂(代号JP-DMQ7008E)(T5)加工费约为23787元/吨(73*203.21*55%/0.343),氟碳喷涂(代号JP-DMQ7008F)(T5)加工费约为15794元/吨(73*613.68*55%/1.56)。综上,经核算,甬港现代公司应支付货款7978330.12元(详见附件),扣除已付款、模具费退款,尚欠780250.92元。关于违约金,双方虽约定了付款期限为三个月,但同时约定应先开具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货款并顺延付款时间,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杭州**公司应先向甬港现代公司开具金额为780250.92元的发票,甬港现代公司应在收到发票后付款,因甬港现代公司已支付开具发票部分的货款,杭州**公司要求自2021年4月17日起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甬港现代公司应自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按约定的迟延履行违约金标准(日万分之一)计付违约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且收到原告杭州**铝材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开具的金额为780250.92元的发票后)支付原告杭州**铝材有限公司货款780250.92元,并支付自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次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未履行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
2、驳回原告杭州**铝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41元,由原告杭州**铝材有限公司负担6738.5元(已预付),由被告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60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铝材有限公司负担579元,由被告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21元,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直接支付原告杭州**铝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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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附件:计算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