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南湖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南湖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执23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重庆南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江洲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050401。
法定代表人:彭春莉,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南湖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渝一中民钟字第3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3月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8339.8元未果,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作财产申报。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2年3月4日达执行和解,并向本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渝0113执2353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宇斌
审 判 员 肖秉文
审 判 员 秦晓亮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佳瑜
书 记 员 李奕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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