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9056号
原告:重庆南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江州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050401。
法定代表人:彭春莉。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三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0号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05139652E。
负责人:赵勇。
原告重庆南湖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三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南湖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南湖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 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赵之远
书 记 员 朱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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