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南湖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安超物资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南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按撤回起诉处理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7民初1222号
原告:重庆安超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F-3-8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65589338。
法定代表人:邓定胜。
委托代理人:张正杰,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诗语,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南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鱼洞江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050401。
法定代表人:彭春莉。
被告:***,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重庆安超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南湖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1月7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与《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告知原告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3533元,若逾期不缴纳,本案将按撤诉处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安超物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成虹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 静
书 记 员 冉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