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39866号 原告:***,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左权县。 第三人:深圳新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深圳新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诚天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深圳新诚天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我与***于2021年3月10日签订的《新家互联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向我返还第一笔工程款3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10日,***以深圳新诚天公司(合同乙方)的名义与我(合同甲方)签订《新家互联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式为整包,合同总价为118000元。合同签订当天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笔工程款47200元,2021年3月11日支付3万元……。该合同只有***签名,没有深圳新诚天公司**。2021年3月11日,我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支付了第一笔合同款3万元。后经我了解,***已于2020年8月19日从深圳新诚天公司离职,此后未得到深圳新诚天公司的委托或授权。故***未经深圳新诚天公司授权即以其名义与我签订案涉合同,属于无权代理,深圳新诚天公司在收到我的通知后明确表示拒绝追认,并且将***的辞职报告交付给我。故我现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我与***签订的《施工合同》,***返还我已支付的3万元。 ***未作答辩。 深圳新诚天公司述称,***于2019年11月18日入职我公司,2020年8月19日办理离职手续。本案合同签订时***已经离职,且案涉合同上没有我公司**,故本案与我方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10日,***(甲方)与***(乙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和造价:2、工程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x室;4、签单面积为71平米;7、合同总价款为118000元;第六条,工程款支付和工程交付:(2)分期付款:①第一笔工程款为总价款的40%,47200元,2021年3月11日支付3万元,开工当日补17200元……。该合同首部打印部分显示的承包人(乙方)为深圳新家生活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深圳新家北京分公司),但合同尾部签名、**页处无深圳新家北京分公司的任何**或有权人员签名。 2021年3月11日,***向***转账支付3万元。 深圳新家北京分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经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名称变更为深圳新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诚天北京分公司)。 深圳新诚天公司为证明***已于2020年8月19日从公司离职,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与公司无关一节,提交***于2020年8月19日提出的《离职申请》以及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出具的《离职证明》。 庭审中,***有如下陈述:我是通过邻居认识的***,后来加了微信,其上门进行测量;我一直以为是与深圳新诚天公司合作,也不知道合同需要**;总工程价款是***计算的,各笔款项的给付时间也是其告知的;关于第一笔款,虽然写的是4万多,但当时只有3万元,所以就先给了3万,剩余的在开工当天给付;过了一个星期,***带我去一个家装展厅,去了以后,门是带门禁的,他带我进去了,看看瓷砖等材料,我要求看效果图,***只出示了平面图;我儿子打电话向其询问细节,其也支支吾吾,后来我找了律师,要求与其协商,其就不接电话了;11.8万元是全屋的装修款,支付3万元之后,***就给我画了四、五张**面图,带我去样板房展厅看了装修的材料,其它什么都没有做;列深圳新诚天公司为第三人仅是为了查明事实,不要求其承担责任;要求解除合同及要求***退款的理由是,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未向我提供任何实质性的工作成果,导致我不得不另找他人完成装饰装修。 深圳新诚天公司在庭审中有如下陈述:***给***签的合同是我公司的模板,我公司是通过线上模式签订合同,空白合同导出来之后就是***给***提供的合同样式;互联网装饰装修的意思就是所有的缔约流程都在线上完成,具体装修还是线下。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与***于2021年3月1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为合法有效。该合同首部虽列明深圳新诚天北京分公司为承包人,但根据本案已审理查明的事实可知,***已于2020年8月19日从深圳新诚天公司离职。故在该合同并无深圳新诚天公司或其北京分公司**,亦无相关有权人员签字的情况下,其对深圳新诚天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述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向***支付了第一笔合同款3万元,但***经催告拒不履行相关合同义务。故***现要求解除案涉《施工合同》之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故***现要求其退还全部已收款项3万元之诉请,于法有据,本院对此亦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与***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签订的《新家互联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第一笔工程款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