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材经营部、深圳新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财保339号 申请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小套村鲁中花卉产业园D-1201号。 经营者:***,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新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市花路5号长***大厦1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舟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街道江宁路722号。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建材经营部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35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建材经营部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新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舟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35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5元,由申请人****建材经营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