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1300之一号
原告:湖北亿安恒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425号武汉南国雄楚广场主题家居馆A2、A4栋A4**18层7室-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深圳新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枭磊,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亿安恒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新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亿安恒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亿安恒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亿安恒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4元由原告湖北亿安恒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