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时代光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时代光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食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5民初4062号
原告:上海时代光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卫珏,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雪,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西南宁食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子进。
原告上海时代光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食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时代光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上海时代光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蒙永富
人民陪审员  唐耀华
人民陪审员  卢瑞玲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徐 艺
书 记 员  李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