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时代光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途播爱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时代光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7800号
原告:成都途播爱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新兴街道庙山村四组166号。
法定代表人:俄尔坚木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周,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时代光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园东路1155号429-431室。
法定代表人:孙卫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伟,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途播爱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时代光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途播爱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途播爱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成都途播爱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全燊
书 记 员  胡全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