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5322号
原告:重庆**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56号嘉惠新城附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6K7645。
法定代表人:冯荣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红,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阳黔合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办公楼26层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090313667K。
法定代表人:张凤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营业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省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914475061H。
负责人:金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奇,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1903218。
被告:鞠仕宪,男,汉族,1971年7月25日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第三人:王明怀,男,汉族,1968年3月27日生,住贵州省黔西县。
原告重庆**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黔合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鞠仕宪、第三人王明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3元,原告重庆**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舒 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