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黔合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重庆吉虎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贵阳黔合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5322号
原告:重庆**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56号嘉惠新城附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6K7645。
法定代表人:冯荣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红,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阳黔合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办公楼26层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090313667K。
法定代表人:张凤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营业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省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914475061H。
负责人:金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奇,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1903218。
被告:鞠仕宪,男,汉族,1971年7月25日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第三人:王明怀,男,汉族,1968年3月27日生,住贵州省黔西县。
原告重庆**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黔合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鞠仕宪、第三人王明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3元,原告重庆**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舒 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