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黔合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111民初6647号
原告:***,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原告:***,女,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原告:***,女,199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原告:徐国彩,女,199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原告:徐国扬,男,199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泽,贵州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0059708,特别代理。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涛,贵州科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
被告:重庆吉虎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虎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56号嘉惠新城附48号。
法定代表人:冯荣飞,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太保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负责人:周炯,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鞠仕宪,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贵阳黔合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合园林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办公楼26层221号。
负责人:张凤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三桥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三桥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三桥南路282号。
负责人:毛希亚。
原告***、***、***、徐国彩、徐国扬与被告***、鞠仕宪、吉虎公司、太保重庆分公司、黔合园林公司、人保三桥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五人于2018年11月26日以暂时放弃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国彩、徐国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24元(已减半收取),退回原告***、***、***、徐国彩、徐国扬。
审判员  马显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倪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