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民辖343号
原告贵阳黔合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办公楼26层221号。
法定代表人张凤泉。
被告重庆**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56号嘉惠新城附48号。
法定代表人冯荣飞。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负责人周烔。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省府路6号。
负责人金颖。
被告王明怀,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黔西县。
第三人鞠仕宪,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原告贵阳黔合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王明怀、第三人鞠仕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贵阳黔合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8月26日18时13分,被告王明怀驾驶重庆**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渝B×××××号重型牵引车牵引渝A×××××号重型仓栏式半挂车由观山湖沿贵阳市环城高速公路往花溪方向行驶,行驶至贵阳绕城高速公路48M+100M处时,撞向前方正在作业的由第三人鞠仕宪驾驶的贵A×××××号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尾部。造成案外人沈承燕、王应芬当场死亡,及原告所有的贵A×××××号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贵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明怀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第三人鞠仕宪承担次要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97849元(包括拖车费、停车费、评估费、车辆价值等);2、判令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付责任;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为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案件审判质量,根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将观山湖法院部分案件指定给乌当法院管辖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行使管辖权,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为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审判质量,我院同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晓智
审 判 员 隋凤清
审 判 员 石 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红梅
书 记 员 张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