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民初5564号
原告:贵阳黔合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楼26层221号。
法定代表人:张凤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川,系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君,系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贵阳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贵惠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李苏。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黔合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21年6月9日向原告贵阳黔合园林景观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在七日内预交本案诉讼费用。但原告贵阳黔合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至今仍未按法律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申请减交、缓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阳黔合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葛 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华伟
书 记 员 杨玉茹